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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乡国家高新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5 来源: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564

各有关部门,关堤乡:

  《新乡国家高新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办法(暂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5日

新乡国家高新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办法(暂行)

  为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招商的浓厚氛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引进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乡核心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成功引进到高新区投资建设的制造业、科研类和服务业项目的中介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为引荐人)。

  二、奖励条件

  凡申请本办法奖励的招商项目以投资合同为依据,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高新区主导产业方向,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引进资金不包括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入类项目以及融资代建类项目、PPP模式和捐资项目;

  (三)已经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并实质性建成投产的招商引资项目(以高新区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研发设备购置清单,银行资金到帐证明为主要依据);

  (四)科研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须占投资总额20%以上的项目(以固定资产购置正规票据或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证明为主要依据);

  (五)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

  三、奖励标准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于成功引进的制造业投资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5亿元(含5亿元)且资金到期为12个月内的制造业项目,奖励标准为投资额的1‰;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且资金到期为18个月内的制造业项目,奖励标准为投资额的1.2‰;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且资金到期为24个月内的制造业项目,奖励标准为投资额的1.5‰。

  (二)对于成功引进的科研类投资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资金到期为12个月内的科研类项目,奖励标准为投资额的1‰;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资金到期为18个月内的科研类项目,奖励标准为投资额的1.2‰;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且资金到期为24个月内的科研类项目,奖励标准为投资额的1.5‰。

  (三)对于成功引进的服务业投资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且资金到期为12个月的服务业项目,奖励标准为投资额的1‰;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2亿元(含2亿元)且资金到期为18个月的服务业项目,奖励标准为投资额的1.2‰;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且资金到期为24个月的服务业项目,奖励标准为投资额的1.5‰。

  (四)对成功引荐的外来投资项目,投资额特别大、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奖。

  四、引荐项目、引荐人认定和申报程序

  (一)引荐项目认定

  为确保引荐项目的顺利实施,实际到位资金在引荐项目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实际完成投资总额进行奖励。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于奖励。

  1.结合本办法第三条,凡引荐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资金到期时间未能满足最低标准的;

  2.由于投资方的因素,建设周期未能满足合同要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且逾期6个月以上的;

  3.投资方在项目建设期间自行变更项目建设内容且未经高新区招商领导小组同意的。

  (二)引荐人申报及认定

  1.凡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引荐人,在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后,按项目类别凭以下材料分别到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科技局、服务业促进局办理引荐人申报登记手续,填写《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项目投资者、引荐人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荐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如投资者、引荐人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引荐人,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若引荐人之间存在分歧且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予受理。

  (三)奖励申报程序

  1.凡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首先应到经济发展局进行项目备案。

  2.奖励申报受理单位:

  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制造业投资项目,科学技术局负责受理科研类投资项目,服务业促进局负责受理服务业投资项目。

  申报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3.引荐人所引项目达到奖励条件要求即可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奖励时需按以下程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提出奖励申请。引荐成功后,引荐人向项目受理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填写《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2)确认。项目受理单位对引荐人的资格进行初审,确认并出具确认书。引荐人凭确认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投资项目备案材料

  ②投资方证明材料(引荐人证明、委托书、投资合同、银行资金到帐证明)

  ③投资方在高新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④投资方达到实质性开工建设及建成投产的证明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研发设备购置清单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对引资奖励的认定由高新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牵头,经济发展局、科技局、服务业促进局、财政局、纪工委、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等组成的审核小组对投资企业、项目情况以及引荐人进行最终审核认定,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额度。

  5.公示。审核结果报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科技局在高新区网站、新乡日报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奖励对象,由科技局会同纪工委组织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6.奖金兑现。次年5月份和12月份兑现上年度招商引资奖励,一年兑现二次。

  五、奖励资金的来源

  奖励金额汇总后按程序报批,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兑现奖励。

  六、其他

  1.建设周期的界定:制造业项目以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始点;科技研发、服务业项目以投资企业取得高新区工商注册证为始点。

  2.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新开〔2013〕35号同时废止。

  3.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新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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